據查,被告人于某良在2001年11月曾因犯奸淫幼女罪,被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。法庭上,于某良對于殺人的事實供認不諱,但當庭翻供稱沒有強奸王某玲的企圖,殺人原因是被王某玲言語激怒。而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訊問中,于某良承認是意欲強奸王某玲,害怕事情敗露而殺人滅口。
2020年9月10日上午,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于某良故意殺人一案。受害人為11歲的幼女,系于某良同居女友女兒的同學。案發當天,女孩上門找同學玩,被于某良邀請進屋并被殺害。
2019年8月30日16時,海寧警方接到家屬報警,11歲的女兒王某玲不知所蹤。9月1日13時,海寧警方在海寧市海昌街道雙馮二里某租房內找到失蹤女孩尸體,并在該租房內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于某良。
檢察機關起訴稱,被害人王某玲系被告人于某良同居女友的女兒陳某麗的同學。2019年8月30日11時許,被害人王某玲來到于某良位于海寧市海昌街道雙馮二里家中,打算找陳某麗玩耍,于某良告知王某玲,陳某麗已經回老家,并邀請王某玲進屋吃西瓜。王某玲進屋后,于某良意欲強奸王某玲遭拒,又害怕被告人告訴父母事情敗露,于是采用床單蒙頭、水桶淹溺等手段,致被害人王某玲死亡。此后,于某良將王某玲的尸體裝入一雙肩包中,藏匿于租房衣柜內。因王某玲時久未歸,其家屬尋找未果后報警, 2019年9月1日中午,于某良在租房內被警方抓獲。
據查,被告人于某良在2001年11月因犯奸淫幼女罪,被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。2019年1月,因犯危險駕駛罪,被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1個月15天。
法庭上,于某良對于殺人的事實供認不諱,但當庭翻供稱沒有強奸王某玲的企圖,殺人原因是被王某玲言語激怒。而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訊問中,于某良承認是意欲強奸王某玲,害怕事情敗露而殺人滅口。
此前,辦案機關給于某良做了精神病鑒定,鑒定報告顯示于某良并無精神疾病。目前,該案仍在審理中。
來源: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|